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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前瞻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憲忠 代 理 人 陳鉦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4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丞石建築開│臺灣新光│107年5月25日│343,350元 │YB0000000 │ │ │發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葉雲豪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