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
聲 請 人 前瞻國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憲忠
代 理 人 陳鉦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郭瀞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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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4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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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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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丞石建築開│臺灣新光│107年5月25日│343,350元 │YB0000000 │
│ │發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葉雲豪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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