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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歐陽玉 代 理 人 朱培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18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行公司:中國行為科學社股份有限公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股票號碼 │ 股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5-ND-0000000 │ 1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5-ND-0000000 │ 1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5-ND-0000000 │ 1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5-NE-0000000 │10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5-NE-0000000 │10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 │合計:5張,23,000股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