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9號
聲 請 人 名象數位整合營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文寧
代 理 人 楊珍貞
張慧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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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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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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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名象數位整│臺灣銀行│107年10月15日 │57,225元 │AM0000000 │
│ │合營銷有限│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宋文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寧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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