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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其清 代 理 人 陳品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第42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網美科技│台北富邦商│99年3月26日 │119,000元 │CL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業銀行中崙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許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其清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