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5號
聲 請 人 寬泰電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福淼
代 理 人 黃秀桃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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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445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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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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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元山林開發│兆豐國際│107年9月10日 │131,250 元│CX0000000 │
│ │事業股份有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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