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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大鐸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華 訴訟代理人 林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8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福業電子股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0月31日 │543,900元 │IH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陳玲玲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福業電子股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1月30日 │388,500元 │IH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陳玲玲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