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7號
聲 請 人 大鐸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華
訴訟代理人 林月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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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4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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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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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福業電子股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0月31日 │543,900元 │IH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陳玲玲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福業電子股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1月30日 │388,500元 │IH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陳玲玲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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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