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65號
聲 請 人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張文深
代 理 人 徐益民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百是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俊雄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
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,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,面
額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元,票據號碼HP0000000號之支
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百是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
俊雄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、付款人為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九千七百六十元、票據
號碼HP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
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二0一四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八年三月十四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