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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文深 代 理 人 徐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百是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俊雄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,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,面 額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元,票據號碼HP0000000號之支 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百是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 俊雄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、付款人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九千七百六十元、票據 號碼HP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 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八年三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