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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領導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公示催告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, 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4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巨晃實業股│彰化商業│107年11月12日 │34,125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總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林谷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