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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 訴訟代理人 黃兆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6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2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│107年11月8日│55,00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業銀行寶橋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陳明│寶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要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