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
聲 請 人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澤明
訴訟代理人 施妙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
公示催告
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,
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屬實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
惟依民事訴訟
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耘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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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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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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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三迪光電│台新國際│107年12月15日 │1,407,173元 │CI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劉│建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澤明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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