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4號
聲 請 人 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涵文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臺灣銀行股│臺灣銀行│107 年8 月29日│80,000元 │AM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武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採購部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