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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6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嘉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燕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司催字第一九七五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七五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分別於附表附註欄所示日屆滿(其中附 表編號02項因末日為休息日、以次日代之)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金 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泓基水電工│華南商業│ │ │ │ │01│程有限公司│銀行瑞祥│ 355,312元 │107年11月20日 │PD0000000 │ │ │ 郭來福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泓基水電工│華南商業│ │ │ │ │02│程有限公司│銀行瑞祥│2,100,000元 │107年12月05日 │PD0000000 │ │ │ 郭來福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│編號01號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於108年3月7日屆滿。 │ │註│編號02號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於108年4月8日屆滿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