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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燁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韋誌 代 理 人 楊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109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8年5月7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紀陽工程有│國泰世華│107年12月31日 │536,170元 │UW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李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明憲 │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