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6號
聲 請 人 賴泰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
2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1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鄭以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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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57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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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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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5ND-00000000-0 │ 1 │1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5ND-00000000-0 │ 1 │1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5ND-00000000-0 │ 1 │1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5ND-00000000-0 │ 1 │1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5ND-00000000-0 │ 1 │1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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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5NX-00000000-0 │ 1 │ 55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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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志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│96NX-00000000-0 │ 1 │ 61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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