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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陳妤安 訴訟代理人 陳芊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0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92ND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