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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趙滿鈴 代 理 人 潘瑞蓮 複 代理人 黃芷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摩奇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│90NX5 │1 │1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