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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伍零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達 代 理 人 黃雨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 支票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3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應州工程有限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8年1月10日│21,609元 │HYA0000000│ │ │公司 張斯閔│銀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