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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65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發票日│到期日│金 額 │利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易承企業有限公司│90年2 │91年2 │2,500,000元 │依聲請人基本│ │ │ 黃吉雄、黃吉雄│月1日 │月1日 │ │放款利率 │ │ │、黃吳彩琴 │ │ │ │8.66%加碼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息0.94%計算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