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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蔡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2月6日(春節期間)為例假 日,故順延至108年2月1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5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淞國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9ND00000000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