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7號
聲 請 人 莊佳珍(即莊瑞騰之
繼承人)
兼
代理 人 莊佳芳(即莊瑞騰之
繼承人)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范煥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0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新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93ND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2│新和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│82NE0000000-0 │1 │1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