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
聲 請 人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彰
代 理 人 施雅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票據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
188號
公示催告,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公告,而申報權利
期
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
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,並提出公告為證,復據本院
依職權
調閱10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卷宗,查閱無誤,
堪信為真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婉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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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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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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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佑企業社 黃富宗│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│108年1月19日 │7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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