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45號
聲 請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志宏
代 理 人 王文琪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4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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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7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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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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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元山林開│兆豐國際│107 年11月20日│ 36,834元 │CX0000000 │
│ │發事業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│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郭淑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珍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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