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2號
聲 請 人 統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嘉仁
代 理 人 陳雅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石勝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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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除度字第78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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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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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統銀實業│上海商業│108 年1 月28日│21,525元 │CHA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儲蓄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吳嘉仁 │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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