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9號
聲 請 人 振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義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琪雯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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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8 年度除字第7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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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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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徐維志建│台北富邦│107年4月20日 │222,000元 │EA0000000 │
│ │築師事務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所徐維志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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