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31號
聲 請 人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子敬
代 理 人 鄭明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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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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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│
發票日│到
期日│金 額 │
本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款人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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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潤泰公寓│臺灣土│107年 │107年 │83,308元 │CG0000000 │
│ │大廈管理│地銀行│11月15│12月15│ │ │
│ │維護股份│敦化分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楊子敬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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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潤泰公寓│臺灣土│107年 │107年 │76,740元 │CG0000000 │
│ │大廈管理│地銀行│11月21│12月15│ │ │
│ │維護股份│敦化分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楊子敬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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