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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潤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 代 理 人 鄭明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3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│發票日│到期日│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款人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潤泰公寓│臺灣土│107年 │107年 │83,308元 │CG0000000 │ │ │大廈管理│地銀行│11月15│12月15│ │ │ │ │維護股份│敦化分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楊子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潤泰公寓│臺灣土│107年 │107年 │76,740元 │CG0000000 │ │ │大廈管理│地銀行│11月21│12月15│ │ │ │ │維護股份│敦化分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楊子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