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48號
聲 請 人 許信德
代 理 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瀞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4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1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70011 │1 │33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