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49號
聲 請 人 許信義
代 理 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
公示
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趙盈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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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4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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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 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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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│870012 │1 │3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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