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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許信義 代 理 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 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 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4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 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│870012 │1 │33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