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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郭香惠 代 理 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、以次日代之,於一0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50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│ 870014 │ 1 │33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