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50號
聲 請 人 郭香惠
代 理 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號公示催告
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、以次日代之,於一0
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子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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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5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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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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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│ 870014 │ 1 │3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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