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51號
聲 請 人 郭秀惠
代 理 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
第10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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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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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70015 │普通股│1 │3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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