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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郭秀惠 代 理 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05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70015 │普通股│1 │33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