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53號
聲 請 人 郭憲龍
代 理 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琪雯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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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8年度除字第85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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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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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. 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70016 │ 1 │1974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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