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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李肇芳 代 理 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 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6月22日適逢週六、日例假日 ,故順延至108年6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5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70018 │1 │33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