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55號
聲 請 人 李肇芳
代 理 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 122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6月22日
適逢週六、日例假日
,故順延至108年6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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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85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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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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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│870018 │1 │3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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