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57號
聲 請 人 許信義
許信德
許蕙玲
共同
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陳嘉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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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857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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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股東姓名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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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│900002 │許信義 │92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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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│900002 │許信德 │1,89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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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│900002 │許蕙玲 │1,89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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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:1 張 /4,710股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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