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99號
聲 請 人 八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偉萱
訴訟代理人 陳妍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八年度司催字第三四四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七年七月一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 年度除字第899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八軒室內│上海商業│107年8月│76,650元 │JAA0000000│
│ │裝修工程│儲蓄銀行│15日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