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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鼎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2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合德工│華南商業│108年2月│332,850元 │ND0000000 │ │ │程有限│銀行南京│28日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