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7號
聲 請 人 鼎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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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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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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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合德工│華南商業│108年2月│332,850元 │ND0000000 │
│ │程有限│銀行南京│28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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