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3號
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明光
訴訟代理人 李飛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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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3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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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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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│108年1月25日 │22,363元 │SC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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