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9號
聲 請 人 臺聯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騰麒
代 理 人 許恒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石勝尹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39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三綱儀器股│遠東國際商│108年1月│8,318元 │CD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台北│25日 │ │ │
│ │ 黃國慶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