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
聲 請 人 尚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志政
代 理 人 方立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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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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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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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群創群力室內裝修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7年12月20日 │ 40,058元 │TC 0000000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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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幣別: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