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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尚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政 代 理 人 方立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5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群創群力室內裝修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7年12月20日 │ 40,058元 │TC 0000000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(幣別: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