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9號
聲 請 人 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怡伶
代 理 人 杜敏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
公
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
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趙盈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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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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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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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尚宏電子股│合作金庫│107年3月31日│63,261元 │BA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黃正恕 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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