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99號
聲 請 人 吉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包聖毅
代 理 人 張如意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三月
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拾貳
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,票據號碼ND0000000號之支票壹
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
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
行松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二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、票據號碼N
D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
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0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