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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聖毅 代 理 人 張如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拾貳 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,票據號碼ND0000000號之支票壹 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二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、票據號碼N D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 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0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