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他調小字第1號
原 告 盧彥旭
被 告 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為判決之原本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「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本件原告
起訴狀雖以「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」為訴訟
對造,
惟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係為其與「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間之爭執,並經「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到庭進行訴訟,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應為原告與「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間,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