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仲許字第3號
抗 告 人 宏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ALSTOM TRANSPORT S.A.、ALSTOM HOLDINGS、ALSTOM ACADEMY FOR RAIL、ALSTOM NETWORK UK LTD間外國商務仲
裁判斷
聲請承認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依仲裁法第52條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