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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麗菊 
            楊貽詠 
            楊雅雯 
兼上列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楊明宗 
被      告  金宥旅行社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李振維 
參  加  人 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凃志佶 
訴訟代理人  高琮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院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之農會會員名單、年籍及通訊處所等資料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