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勞執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游松叡
相 對 人 三省園藝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和解金新臺幣40,000元(內含
資遣費13,541元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%金額19,440元),此款於民國109年1月20日逕匯郵政儲金匯業局,帳號:0000000-0000000勞方帳戶,如未如期給付,加計法定利息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1月16日進行調解,
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,
詎相對人
迄今尚未依約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
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
主文第1項所示
之內容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
等情,
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及存摺封面
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
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
核與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
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