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勞執字第171號
聲 請 人 葉素美
相 對 人 柏克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9年5月5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
所載相對人應給付
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315,467元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主張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109年5月5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於同年月15日以前給付聲請人320,467元(含資遺費276,000元及預告
期間29日工資44,467元),匯入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,
惟相對人
迄今尚有315,467元未給付
等情,
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,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