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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勞執字第176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嘉蓉 
相  對  人  柏克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俊毅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5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「資方應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前,將下列款項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…陳嘉蓉…總計242,563元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5月5日進行調解,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,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   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   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   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    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
    之內容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,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
    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