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勞執字第183號
聲  請  人  高瑞翔
相  對  人  佶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明煌
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「佶翔國際貿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佶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   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 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