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勞執字第240號
聲 請 人 蘇美卿
相 對 人 棉之家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
法律有規定外,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,由
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、財產所 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復有明文,前開規定,依
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 於非訟事件
準用之。
二、
經查:本件
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 准予
強制執行,
惟相對人棉之家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,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可證,
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
顯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