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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勞執字第240號
聲  請  人  蘇美卿

相  對  人  棉之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韶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,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,由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、財產所 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復有明文,前開規定,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,惟相對人棉之家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,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證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