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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勞執字第251號
聲  請  人  吳家穩 

相  對  人  厚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謝典佑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民國109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,關於「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195,542元(含108年第三季轉職獎勵金19萬元及利息5,542元)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聲請意旨:兩造間關於108年第三季轉職獎勵金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9年4月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略以:「⑴相對人同意於109年6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195,542元(含108年第三季轉職獎勵金19萬元及利息5,542元)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。...」,詎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」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: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。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有聲請人提出永豐銀行存摺影本可稽。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。是聲請人上開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
    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