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勞執字第334號
聲 請 人 吳政勳
相 對 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
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9年7月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,關於「
相對人同意以新臺幣351,846元整達成和解,應於民國109年8月5日將前述金額匯入
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:
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9年7月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為:「勞資雙方同意就
本案爭議事項(工資、
資遣費)以新臺幣351,846元整達成和解;資方應於民國109年8月5日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…」。
詎相對人竟未履行
上開調解內容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
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」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:聲請人上開主張,
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。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華南銀行台北南門分行存摺封面、及109年7月11日至109年12月11日之明細
可稽,
期間均無匯款紀錄。另
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。是聲請人上開聲請,
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