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吳嘉穎
相 對 人 生控基因疫苗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章修綱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(二)、(三)項
暨所附明細表
所載:資方
同意給付積欠勞方吳嘉穎之薪資、端午、中秋節金及
資遣費
合計新臺幣223,552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聲請人主張:
兩造間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經科技部新竹科
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對人願給付
聲請人薪資、端午、中秋節金及
資遣費合計新臺幣(下同)
223,552元,但相對人
迄未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
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
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聲
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
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
等情,
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、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
上開調
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
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
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郭書妤